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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场查获假"耐克"72双!莆田一司机被抓…

时间: 2024-12-28 09:42 分类: 时事新闻 来源: [转载]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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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9月10日,接荔城区公安局拱辰所移交线索,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拱辰派出所交接公安部门2024年9月7日21时许,在荔城区拱辰街道欧氏臻城旁荔园中路查获的当事人鄢XX涉嫌使用闽BKA060运输侵权鞋一案,现场交接标有标有“NIKE及勾形图”商标鞋72双及相关材料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六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的规定。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规定,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。


经查明,2023年使用闽BKA060长安牌面包车运输各种货物。2024年9月7日21时许,当事人在明知客户委托其揽收运输的标有“NIKE及勾形图”商标鞋72双为假冒商标鞋的情况下,仍然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,并收取运费200元。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200元。当事人无法提供货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,上述运动鞋的货主信息无法查清。


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1.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;2.询问笔录1份及拱辰派出所移交的询问笔录、移交函等相关证据材料;3.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;


4.鉴定报告;5.现场交接的标有“NIKE及勾形图”商标鞋72双。


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鄢XX依法送达了《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莆市监罚告〔2024〕09130001号),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、申辩,也未提出听证要求。


本局认为,当事人在明知揽收的物品为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况下,仍然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。


鉴于本案交接、调查过程中,当事人积极、主动配合案件交接、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,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,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。
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:


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,没收涉案的标有“NIKE及勾形图”商标鞋72双,对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,处罚款人民币30400元,上缴国库。


来源: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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